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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2019-12-17

江北新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及优化升级实施办法精神,推进实施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新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办”)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新区各产业平台、街道、各人才工作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对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类人才可适当放宽至本科学历,部分经市场认可的优秀人才项目可不受学历、职称限制),首次在新区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其中在宁博士后投入可由博士后个人和所在博站单位共同负担,个人投入不少于50万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2. 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各产业平台、街道可结合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对部分优秀人才项目不受学历、职称、出资方式等资格条件限制,破格推荐参加区级评审;对符合新区“两城一中心”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新区国资入股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双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经国家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资质认定的企业,以及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专家创办的企业,在评审中给予优先支持;新创业 2 年内吸纳备案社会风创投融资超过 300万元的、获得“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总决赛一等奖并落地新区的、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的,经所在产业平台、街道重点推荐,可直接评定入选区级项目;经新区举荐委员会委员举荐的创业类人才,落户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纳入“创业江北”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新区高层次创业人才计划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以每年度引才公告为准。

 

第五条 评审与遴选高层次创业人才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程序如下:

1. 发布公告。根据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新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办制定年度申报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布。

2. 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根据年度申报公告,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在人才申报网站上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3. 资格认定。新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办组织相关部门,具体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信用记录、知识产权、团队成员及企业注册等信息,确定进入评审的人选。

4. 组织评审。新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办委托第三方,邀请技术、管理、产业、财务、风投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技术先进性、发展前景、管理运营、人才团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结合各产业平台、街道推荐情况,择优提出入选人才建议名单。

5. 审定公布。入选人才名单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创业江北”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人才并发文公布。

 

第六条 新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办采取综合评审结果和各产业平台、街道实地考察人才创业情况相结合的遴选方式,择优确定推荐参加市级“创业南京”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评审人才名单。

 

第七条 新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办根据工作需要或人才申请,对已入选“创业江北”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并推荐参加市级“创业南京”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评审的人才项目,提供项目书辅导、模拟答辩等服务。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八条 入选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在指定银行开通资金监管账户,并与指定银行、产业平台或街道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再与新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办、产业平台或街道签订三方资助协议后,由新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办、财政局会同各产业平台、街道根据规定及时兑现政策。

 

第九条 入选“创业江北”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项目,由新区给予50万元资助资金,入选“创业南京”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项目,由新区再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其中区级项目资助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到位,市级项目资助资金原则上自入选之日起一年内分期拨付到位。

 

第十条 根据人才发展和项目运营实际需要,为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创业场所和不超过100平方米人才公寓,由各产业平台、街道负责落实到位,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新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办会同各产业平台、街道定期对入选人才项目进行评估,对评估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计划,并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由各产业平台、街道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创业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入选的市级人才项目,自入选之日起三年内,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新区再给予100万元项目发展资金:累计计税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累计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累计获得经备案社会风投机构投资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累计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项目发展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降低高层次人才初创成本,所创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新区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10%普惠奖励。

 

第十四条 区级入选者纳入E类人才、市级入选者纳入D类人才,享受新区人才安居相应政策,所创企业纳入新区人才安居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 入选人才项目所创企业获得社会风险投资的,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可由财政局协调新区参股的投资机构,按不高于社会风投机构首轮投资总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新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创业服务和辅导工作,落实相关创业培训补贴和导师津贴。

 

第十七条 新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办负责牵头协调落实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子女入学、医疗、落户、居留和出入境等配套服务。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部门、产业平台、街道推进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牵头负责高层次创业人才直接评定及举荐工作,负责对接市人才办;新区高层次人才专项办负责牵头落实高层次创业人才计划评审工作,负责新区各产业平台、街道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与服务,负责编制年度高层次创业人才资金预算,负责对接市高层次人才专项办。

 

第十九条 新区各产业平台、街道具体负责高层次创业人才的引进与服务工作,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人才项目申报、政策兑现、创业辅导、年度监测等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创业江北”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如与之前政策重复或者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如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区级扶持部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已入选同类人才计划的,自本细则发布后符合相关条款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入选人才企业因故需要退出的,参照市有关退出机制的文件执行。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入选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相关政策未规定扶持期限的,自人才名单公示之日起,原则上有效期不超过5年。入选人才计划的人才原则上,自人才名单公示之日起3年内需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否则视为放弃。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