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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这可能是最“硬核”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干货!

2019-12-17

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直以来都是企业财务人员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

当然,也是一个“难点”

今天

我们结合企业经常咨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提炼其中的要点、难点

“精准施药”

为新区小伙伴进行答疑解惑

 

 

这可能是目前最“硬核”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干货

大家一定要仔细阅读!

 

01

问:企业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益处有哪些?

 

 

答: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之前只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按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举例:

例如:某企业2018年全年的研发费用是1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而在2019年初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单就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就有175万元(100*175%),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算,就相当于少交43.75万元(175*25%)的税款。    

 

注意:

从历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来看,技术专项(工业、医药及生物技术)、科技支撑计划(工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均需要提供“研发投入统计资料”,也就是要提供办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准享受税收优惠的汇算清缴单。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软件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等资质认定都要求有一定研发投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准享受税收优惠的汇算清缴单或经过科技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研发项目确认计划备案都是重要的佐证材料。

 

 

 

02

问:企业哪些费用可以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以下费用可以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注意: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03

问:哪些企业不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六个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具体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并明确企业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的规定执行。

 

注意:

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只要不属于上述条件范围内的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均可以适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举例:

例如:某宾馆其主营业务是住宿和餐饮业。该公司2016年发生  研发费用200万元,当年该公司住宿和餐饮业销售收入3000万元,研发的宾馆管理软件销售收入5000万元,没有其他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其当年住宿和餐饮业的销售收入,占全部收入总额不足50%,因此该企业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的企业,其当年20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加计扣除。

 

 

 

 

04

问:企业如何申请办理?

 

答: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05

问:是否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无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06

问: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注意:

从2018年1月1日起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07

问: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还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优惠、小微企业优惠、加速折旧优惠、残疾人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现存的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并无冲突的地方。

 

 

08

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附件2第14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因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09

问: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均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出具,备案时无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0

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补贴,如果不作为不征收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这部分收入产生的支出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如果企业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备案,与企业其他收入一并计入总收入计算,则这部分财政性补贴形成的支出,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